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市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其开展教学任务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并为宗教院校专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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