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自养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出于自养目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