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接受捐赠等取得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