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