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