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