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或者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并参加活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小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主持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明确活动次数、活动方式和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或者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并参加活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小组活动。
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一至三名代表为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制定小组年度活动计划,主持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明确活动次数、活动方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