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小组可以开展以下活动:
(一)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调研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情况;
(三)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讨论、完善代表拟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跟踪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五)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等;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一)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调研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的情况;
(三)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讨论、完善代表拟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跟踪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五)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等;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