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