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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