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训农业技术人才,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中,有突出业绩的;
(四)在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上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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