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农业技术推广的试验基地、实验设施、办公场所;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及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