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编制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编制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