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就地办理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三)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二十五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四)作出重大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特殊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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