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三条 本市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应当认真做好本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加强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