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参加学术讨论;
(二)技术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
(四)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偿服务,获得合法收入;
(五)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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