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的重点项目应当列入市和区、县的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与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