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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