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