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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