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