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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