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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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和监督国家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违...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