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