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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