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