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