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