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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