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四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等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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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