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