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照本办法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