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照本办法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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