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20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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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 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勘...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区土地利用...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 市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或者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并下达各区分解计划指标。 ...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地土壤耕作层...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提出与所占耕地...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土地开垦方案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 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应当纳入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或者委...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现有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占用中心城以及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区土地...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向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由区人...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征地费用: (一) 向被征地的村民委员...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使用国...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村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农民...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范围内进行。农村村民一...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向用地单...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占用的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方...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依...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以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转让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的,由市或...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截留、侵占或者挪用征地费用的,依法予以追回,并由其所...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其...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外... 第五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