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九条 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内空闲地、废弃地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经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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