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条 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或者围湖造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