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
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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