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复垦。用地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