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现有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二)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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