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
(二)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一)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
(二)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三)跨区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