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