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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