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向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