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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