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区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以及农村村民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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