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占用中心城以及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