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八条 土地开垦方案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当符合滩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当符合滩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