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提出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方案,并负责实施;也可向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