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使用功能和国家有关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和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和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