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