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状况,编制土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滩涂等耕地后备资源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开垦计划,制定土地开垦方案,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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