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占用的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建设临时绿地,条件许可的可以恢复耕种;
(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
(三)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偿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四)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取得适当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处理,土地闲置超过二年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建设临时绿地,条件许可的可以恢复耕种;
(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
(三)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偿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四)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取得适当的补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处理,土地闲置超过二年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