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九条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市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备利用,并纳入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应当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恢复耕种。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市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备利用,并纳入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
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的,应当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