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的,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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